XinFocus'Blog 聚焦互联网技术_网络营销推广_工商财税_知识产权_商标专利_苏州创客_创业政策_美文分享

为什么我们特别强调股东出资时要注明“投资款”?

 

案例: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约定为203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货币出资3000万,剩余1000万A股东打款时注明往来款,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2018年7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将该笔款项为投资款,同月公司由于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权事由被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对该款项性质提出异议。

A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原1000万已经打款至公司帐户,并且款项性质已经全体股东认可为投资款为由进行抗辩。

一、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未到位,且未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一旦此1000万被认定为借款而非投资款,即使1000万出资期限未到,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负债。

二、股东借款能否变更用途为投资款?

在公司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是可以的,流程是应该通过债转股方式,此时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变更出资方式为债权,同时进行工商备案。

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用途进行变更为投资款,涉嫌造假。

——有争议,打款时注明内容为往来款,后来通过内部股东会决议作为“投资款”,此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还要综合其他情况形来判断。

三、如果被认定为借款后会有什么结果

一旦此1000万元被认定为借款,而非投资款,就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完成,需要股东重新注入投资款1000万元。

而原来1000万元作为借款,只能按照普通债权比例进行同比偿还。

四、如果自查后有类似情形如何处理?

1.如果汇款银行同意变更用途,应该通过汇款银行进行变更,目前,一些银行,如中国银行等是可以变更的,而部份银行出于一些其他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变更,此时应该与汇款银行积极沟通,从流程上讲,既然中国银行能够执行,其他银行也应该可以。

2.如果银行无法变更,从安全角度讲,应该先将款项退给股东,股东重新汇款,注明“投资款”字样,注意不要写“注册资本金”、“增资款”字样;如果股东出于各种原因无法退回,可以让股东出具收据,通过大额提现偿还,同时股东授权现金解款单方式解决。

目前上述案例还在审理中,最终审判结果出来后,本订阅号会继续关注并在第一时间解读。

 

留言列表
发表留言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