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税务”公众号公布了宿迁“昌鑫工矿公司”税案细节: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903万余元,实收资本仅136万元。注销前,企业将414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却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目的很直接——抬高股东持股成本,降低清算分配时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而少缴个税。
近日“江苏税务”公众号公布了宿迁“昌鑫工矿公司”税案细节: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903万余元,实收资本仅136万元。注销前,企业将414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却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目的很直接——抬高股东持股成本,降低清算分配时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而少缴个税。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提升登记注册质量,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是指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联络员是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特别提醒: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加强对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实名核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
一人股东(含一个单位的法人股东)变更事项时候是股东决定;两人及以上股东(含两个及以上法人股东)变更事项时候是股东会决议。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注:此处的企业法人是公司主体,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
要知道企业分红是税后所得,是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的那部分。为避免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给法人股东分红不用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分给自然人股东,相当于这笔资金退出了经营领域,流向了消费领域,所以要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