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以为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但903万元未分配利润的个税问题,让他栽了跟头。
近日“江苏税务”公众号公布了宿迁“昌鑫工矿公司”税案细节: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903万余元,实收资本仅136万元。注销前,企业将414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却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目的很直接——抬高股东持股成本,降低清算分配时的财产转让所得,进而少缴个税。 |
这个案子引出实务中一个常见问题:公司解散清算时,未分配利润到底该怎么处理?分配、转增或者直接清算,个税效果有区别吗?
公司解散清算,对未分配利润通常有三种处理路径,不同路径下股东个税处理存在差异。
路径一:并入剩余财产直接清算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应纳税所得额=收回款项-原始投资成本。清算时,未分配利润会体现在股东分回的剩余财产中,超出投资成本的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税率缴纳个税。
路径二:先利润分配,再清算分配。
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和20%税率缴纳个税。再清算分配时,自然人股东按上述41号公告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税率缴纳个税。
路径三:先转增资本,再清算分配。
宿迁税案情形接近于路径三。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等文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视同先分配利润再投资,对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个税。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转增后,注册资本增加,股东持股成本相应提高。清算中,按前述41号公告处理,由于计税基础已被抬高,清算分配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就会减少,甚至为零或负值。
总体看,三种路径下,清算前未分配利润均需征税,且适用税率均为20%。纳税人应理解,有所得必有所征,只有先征后征之别,没有可钻之空。
细节上则存在重要差别,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而利润分配或转增过程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路径一的全部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路径二和三中区分为两种所得。宿迁税案中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纳税、按次纳税。
路径一可以避免分配利润足额纳税而同时清算时投资亏损无法弥补的矛盾。即可盈亏相抵。
- 如果存在经营有未分配利润但清算中有较大亏损,路径一可以用盈亏相抵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计税。
- 如果股东获得股权的成本高于其在公司净资产份额(除未分配利润外),如股东王先生所持公司100万元股权是三年前以150万元价格受让的,则路径一未分配利润并入清算剩余财产纳税,则可以避免投资亏损无从弥补。
路径二和三,则没有上述税务效果。这一差别的实务影响很重要。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如天津、浙江、厦门等主张个人股东适用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个人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先行确认其中股息所得,再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笔者认为在投资亏损时对个人股东并不公平。纳税人应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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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值得关注的另一教训,是“注销即安全”的侥幸心态。部分纳税人认为,公司注销后税务机关无从查起。事实上,公司清算已列入税务监管重点。随着大数据和智能审核技术发展,清算数据异常被发现的概率越来越高。简易注销程序中股东须签署承诺书,对未清结税务事项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可无限期追征。实践中,税务机关通过撤销注销登记向原股东追缴税款的案例已不鲜见。
归纳一下,三条路径,同一税率,但盈亏能否相抵,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财研税见】https://mp.weixin.qq.com/s/NZELUYAJr6Elzugq2xQA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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