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终止服务相关纠纷法规词条(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稿
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