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形式?
苏州中院解释称:“相关行政部门已对案涉业主大会表决票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未发现存在问题,亦未因表决采用电话投票方式而撤销该决定,且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定采用电话录音方式表决的行为无效“,最终驳回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5 民终 10802 号)
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在信息化时代,这可以衍生出诸如电话投票、短信投票、网络投票等多种投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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