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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经营不满3年的公司不得评为纳税等级A级?附如何先升B级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重要提醒: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经营主体,不得评为A级。因此新设立经营主体首次复评最高只能到B级,经营满3年后才有机会冲击A级哦!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发生《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所列的严重失信情形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示例:如果您是2025年8月成立,至2026年8月已满12个月,成立期间合规经营,可自2026年8月起任一日期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将在2026年9月完成复评,您就可以凭借B级参与市场经营。

《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提升登记注册质量,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是指经营主体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登记联络员是指由经营主体任命或者指定的代表经营主体办理登记、备案事项的内部工作人员。登记联络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以下简称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特别提醒: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加强对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的实名核验。登记联络员及登记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应当为本人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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